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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汉中市委党校科研工作考核资助规定
2015-06-10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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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提高我校教师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激励教职工切实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问题、以及汉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难点热点现实问题的研究,推动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现将原《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重新制定科研工作考核资助规定如下:

  一、科研工作考核、资助对象 

  考核对象:市委党校受聘在职的全体教研人员。(指工作岗位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下同)

  资助对象:市党校全体教职员工中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者、具有课题研究条件者。

  非本校工作人员、本校离退休人员不予考核资助。

  二、科研成果认定范围 

  (一)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包括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报告。

  (二)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有ISBN书号)。

  (三)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部门采用的调研报告或咨政报告。

  (四)国家、省(部)、市(厅)级科研课题(须有立(结)项书)。

  (五)有内部准印证号的教材和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

  (六)在市(厅)级以上理论研讨会获奖或收录公开出版的论文。

  (七)其它经学校认定的科研成果。

  (八)小说等题材的作品不予奖励资助。

  三、科研工作量的基本要求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对象是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主要根据教师的专业、职称、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等情况进行定额,用分值表示。

  (一)教研室专业技术人员

  1、正高级职称:每人每年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为90分。

  2、副高级职称:每人每年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为60分。

  3、中级职称:每人每年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为40分。

  4、初级职称:每人每年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为20分。

  (二)其他处室专业技术人员

  1、正高级职称:每人每年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为60分。

  2、副高级职称:每人每年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为30分。

  3、中级职称:每人每年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为10分。

  (三)担任行政职务的处室正、副职领导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分别减少科研工作量20、10分。

  (四)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量,按调入后本人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核定;外出脱产学习、正在攻读学位等人员,实际在校工作时间不满3个月,科研工作量任务不作要求; 在校实际工作时间3~6个月的,按低一级标准执行;在校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其任务不变。

  四、各类科研成果工作量换算标准 

  (一)学术论文、调研报告

  1、学校认定的国家级一级报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理论前沿》等报刊或其它双高理论期刊上发表的文章以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全文转载的理论文章,每千字计50分。

  2、学校认定的国家二级报刊:在《学习时报》、《中央党校学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世界经济》、《历史研究》、《党建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科学社会主义》等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研究院所主办的理论报刊和全国性学会主办的理论性刊物以及其它双奖、双百理论期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在全国综合性重点大学学报主要包括《北京大学学报》、《清华大学学报》、《人民大学学报》等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在中央及国家机关内部刊物,如《国际参考》、《内参选编》、《红旗文稿》、《思想理论内参》等发表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以及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每千字计30分。

  3、学校认定的国家三级报刊:发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办的理论刊物、党报;同级社科院(社科联)主办的理论报刊或省级党校校刊以及其它双效理论期刊(含重点大学主办的核心期刊)上的理论文章,每千字计20分。

  4、省级二类报刊:发表在省属各厅局主办的社会科学理论刊物(含内刊)、省级学会主办的社会科学理论刊物(含内刊)、(普通大学主办的非核心期刊)上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每千字计12分。

  5、市级报刊:发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办的理论刊物、党报;市(地)级党校校刊(含内刊);同级社科联主办的理论报刊(含内刊)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每千字计6分。

  6、内部资料:发表在省级有关机构主办的“内部资料”上的相关文章,如《函授通讯》等,每千字计4分;发表在市(地)级有关机构主办的“内部资料”上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如《汉中纪检》、《汉中审判》等,每千字计3分。

  理论学术刊物的增刊、专刊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降一等级计分。

  (二)学术著作

  1、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上海三联出版社、中华书局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每万字50分。

  2、省人民出版社、中央党校和其它部委出版社、重点高等院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每万字计40分。

  3、省级专业出版社、普通高等院校出版社以及其它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每万字计30分。

  4、有内部出版批号的学术著作,每万字计20分。

  5、著作以10万字为基数,低于10万字的按字数比例折算;若为第二作者,折算比例为40%;第三作者,折算比例为20%。

  (三)教材

  省级以上(含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教材,每万字计20分;其他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教材,每万字计15分。修订或重印教材(重合率在60%以上),不重复计算科研工作量。

  (四)学术研讨会入选或获奖论文

  为鼓励教研人员积极参加高层次学术活动,加强党校科研与社会的横向联系,教研人员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并有论文入选者,纳入科研工作量计算。

  1、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学术研讨会,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500元;获奖论文每千字分别计25、20、15分。

  2、全国性一级学会研讨会、区域性学术研讨会、省部级单位、人民政府主办的学术研讨会的获奖论文,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获奖论文每千字分别计20、17、15分。

  3、省级党校主办的学术研讨会,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获奖论文每千字分别计10、8、6分。省社科院、省行政学院、省级学会、其他厅级单位主办的学术研讨会,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300元,获奖论文每千字分别计8、6、4分。

  4、市级党校主办的学术研讨会,一等奖5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300元,获奖论文每千字分别计6、4、3分(其中,副高级及以上不参与征文、奖励和积分)。其他市级单位主办的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每千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3、2分。

  5、在中省市党校系统组织的征文或理论研讨会活动中,未入选或未获奖的论文,根据对应申报登记的级别,分别每篇计10、8、6分。(此类学术活动中每人每次限报两篇以下)。

  6、同一科研成果在多项评比入选或获奖的,按最高一级计算。

  7、学术会议论文,须凭主办方的会议书面通知或邀请函,报科研处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批。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将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传达,并提交相关材料存档。对于会议不由科研处组织发动,会议结束后也不进行备份存档的,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五)调研、决策咨询报告

  1、被省委党校《资政参考》刊用的调研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每篇奖励1000元,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并批示的,加倍计算(以领导批示件、写入文件为依据);在《陕西日报》等发表的调研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每篇计50分。

  2、在《汉中调研》、《市情研究》等发表的调研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每篇计30分;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并批示的,每篇奖励1000元,积分加倍计算(以领导批示件、写入文件为依据)。

  3、调研中产生的旅差费,按《差旅费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和承担各类课题科研项目

  为鼓励教研人员积极申报社科基金课题,争取中、省、市资助课题,教研人员申报、立项、完成各级课题,纳入科研工作量计算。

  1、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规划课题,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资金配套;通过结项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下同),每千字计30分(成果字数超过3万字部分按每千字15分计算)。

  2、申报陕西省社科基金课题项目的,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资金配套;通过结项的研究成果,每千字计20分(成果字数不能超过2万字部分按每千字10分计算)。

  3、申报全国党校系统科研课题、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资金配套;通过结项的研究成果,每千字计15分(成果字数超过1.5万字部分按每千字10分计算)。

  4、获得省委、省政府公开招标课题立项的,或承担其他省部级研究项目,而且有正式的课题申报、立项程序和立项通知书的,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资金配套;通过结项的研究成果,每千字计12分(成果字数超过1.2万字部分按每千字10分计算)。

  5、获得市委、市政府公开招标课题立项的,或受市委、市政府部门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县区级党委(政府)委托,从事对策性研究的其他课题和校级课题,通过结项的研究成果,每千字计10分(成果字数超过8000字部分按每千字8分计算)。

  6、对课题研究的其他资助:凡获取中、省、市社科基金课题立项者,每项分别计30、20、10分;中、省、市社科基金立项课题获准结项的,每项分别计80、60、40分;每项课题分别获一、二、三等奖者,在该项课题结项计分的基础上,再加计奖励60%、40%、20%的计分;完成省委党校中特中心课题者,其课题获一、二、三等结项奖者,每项分别计30、20、10分;完成市级、校级课题者,其课题获一、二、三等结项奖者,每项分别计20、15、10分。

  课题如果公开发表,也可以按照发表刊物层次计分,作者可就高选择其一,不重复计分。

  (七)其他

  1、在中、省、市级报刊上发表的非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的其他类型文章,如工作研究、文艺评论等,根据发表载体的相应级别进行相应计分奖励;国家级报刊每千字计6分;省级报刊每千字计4分;市级报刊每千字计2分。

  2、正式出版的各类工具书、参考书籍、通俗读物、古今译注、书评等,按本人撰写的实际字数,每万字计10分,不足万字统一按一万字计分。

  (八)几点说明

  1.基本观点和主要结构相同,只是标题或部分内容有增删的多项成果,科研工作量按最高级别一项计算。

  2.科研成果应署名作者单位为“中共汉中市委党校”,未署名作者单位为“中共汉中市委党校”的成果,需经核实后方可计算科研工作量。

  3.各级课题的研究成果公开出版或发表后,按最高一档标准计算。

  4.其它经学校认定的科研成果,计算标准由学校认定。

  五、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和资助 

  (一)科研工作量的考核。科研工作量统计由科研处组织实施,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达不到规定分值的,取消其年度评优或先进资格。连续两年达不到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者,不推荐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科研工作量的资助。按10元/分的标准进行资助。每个未完成当年科研工作量任务的教研人员,根据其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实际分数,按10元/分标准予以处罚。

  (三)具体程序

  1、每年3月20日前科研处向各处室发放科研成果统计表,由个人填报上一年度发表和出版的各类科研成果。

  2、各处室将统计表汇总后,对照科研成果原件逐项初审核实,计算是否达到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3、每年4月10日前,各处室将统计表、科研成果原件交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并计算科研工作量分数,送分管副校长和常务副校长审阅签发,兑现资助。

  (四)科研工作量考核的最终奖惩和资助结果向全校通报。

  六、附则 

  (一)科研工作量的考核资助以1年为周期。科研工作量的统计范围是当年教研人员的科研成果,科研处根据各教师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个人未按规定时限申报或过年度申报者,不予以奖励资助,责任自负。

  (二)为鼓励教研人员多出精品,对于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的项目主持人或准备出版学术专著的教研人员,不能在当年完成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的,可以延长到第二年(累计不超过两年),用所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补足当年的科研工作量任务,但必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校分管领导批准。

  (三)受资助的项目课题无故不按期完成,或因故延期,又未按规定在延期时限完成的,应退回该项目已支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当年不能参加优秀和先进评选,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课题。

  (四)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纵向课题项目。已承担中、省级项目课题且尚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校级课题。

  (五)申报校级课题的项目,由校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工作人员,审议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回避。

  (六)科研工作量考核奖励原则上是对正式发表和出版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著作、教材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奖励资助;属于自己爱好撰写的非科研类文章一律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七)一部作品被多次刊发、转载者,只能按最高标准计算一次科研工作量。未享受最高计分标准的,可按高标准补齐差额。

  (八)凡合著的论文、调研报告、著作、教材,原则上根据个人实际撰写的字数计算科研工作量;若个人撰写的部分标注不清,第一署名作者计60%的字数;有多人署名的,按署名人数的平均字数计算。

  (九)所有合著著作、教材的顾问、编委、统稿、审校等不计科研工作量。

  (十)参加课题研究、征文、学术交流活动等已获奖金的科研成果,学校不再重复奖励资助。

  (十一)其它党校人员不规定科研工作量,其完成的科研成果报科研处参照相关规定核算办理。

  (十二)担任职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在调研和统筹其他工作职务的基础上据实酌减科研工作量。

  (十三)发现剽窃、抄袭、冒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经学校查实、校委会研究决定,追回当事人所获资助,并责令做出检查,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申报晋升职称。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职称(职务)降级或撤销的处理。

  (十四)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汉中市委党校

  2015年1月12 日

版权所有:中共汉中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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