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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汉中市委党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015-06-10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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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发挥课题管理在科研管理工作中的核心、枢纽和导向作用,加强科研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使全市党校系统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人才,更好地发挥党校科研服务教学、服务决策咨询的功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课题的分类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国家软科学研究课题、中央党校研究课题、国家行政学院研究课题、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陕西省党校系统课题、陕西省行政学院系统课题、汉中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为纵向科研课题。

  (二)本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县区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委托我校教研人员承担的课题,为横向科研课题。

  (三)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发展的需要确定的科研课题,为校级科研课题。

  第二条 纵向科研课题的管理 

  (一)纵向科研课题的申报严格按照相关部门通知进行办理。

  (二)纵向科研课题纳入学校科研课题的计划管理,由主管职能处室或课题主持人严格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方法》、《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中、省委党校科研课题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三)纵向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按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横向科研课题的管理 

  (一)横向科研课题一般由教研人员和立项部门协商确定,但应及时与科研处沟通,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该协议书或合同书签定后,应及时交科研处备案。

  (二)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应进入校财务处帐户,纳入课题的计划管理。课题经费使用按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承担横向科研课题的处室和个人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规定;对于无法完成的合同、因故终止的合同或其他需变更的合同,课题承担人必须及时与对方协商并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并报科研处备案。

  (四)课题研究结束后,由委托单位或资助单位组织验收或鉴定,并出具完成证明。课题负责人持课题完成证明、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及其鉴定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四条 校级科研课题的管理 

  1、立项:校级科研课题面向全市党校系统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立项。

  2、初审:科研处对申请科研课题进行初审,凡达到本管理办法要求的提交学校组织评审。

  3、审议:申报校级科研课题的项目,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科研课题的论证材料进行审议,确定本年度校级科研课题的名单。

  4、审批:科研处把经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校级科研课题提交校委会讨论审批。

  第五条 课题申报、结项、撤项与取消 

  (一)纵向课题按相应课题管理规定执行,横向课题按项目合同(协议)或合作部门、单位约定执行。

  (二)校级课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申报

  (1)课题申报以课题组形式申报,实行课题组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必须是全市党校系统在职教职工。

  (2)课题承担者应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等条件,有一定的资料积累和研究基础。

  (3)负责人原则上由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人员担任,以中青年教师为课题组骨干。

  (4)青年教师(讲师以下)申报校级课题的,须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确定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导师,由导师实名推荐,报市委党校分管领导批准。

  (5)相同内容的科研课题不得连续申报。

  (6)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7)申请人同时只能申请一项课题,负责人不得作为其他校级项目的参加人进行申报。

  (8)凡未完成上一年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和校级科研课题的,不得申报当年校级课题。

  2、课题结项

  (1)课题立项当年12月20日前申报结项。

  (2)科研课题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评著等不视为科研成果。

  (3)科研课题结项形式:(1)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公开发表或出版;(2)市级以上(含市级)党委、市政府领导签批;(3)校级课题研究成果被省委党校《咨政参考》、本校《市情研究》刊发。

  3、研究成果经验收鉴定合格后,由科研处存档。

  (三)课题取消与撤项

  1、校级课题如被更高层次项目立项,校级课题自动予以取消。

  2、未按时完成者,课题予以撤项。

  第六条 经费资助 

  (一)纵向课题按相应课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横向课题按课题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三)校级课题立项启动后给予600元经费资助。

  第七条 奖励与惩戒 

  按照《中共汉中市委党校科研工作考核资助规定》执行。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另有规(约)定的,可选择最高标准执行。

  同一课题项目不得重复奖惩。

  第八条 课题经费管理 

  (一)课题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课题立、结项费等。

  (二)凡取得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纵向规划课题,课题负责人依据学校财务制度,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课题经费(包括横向课题经费)的具体使用,依据学校财务制度,按课题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方法》、《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四)相关课题经费支出,按照学校经费报销制度执行。其中所购资料(由本校提供经费的)待课题完成后,交图书馆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委党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共汉中市委党校

  2015年1月12 日

  

版权所有:中共汉中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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